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9闽02民初31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宏亿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斌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8层815室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洋股份)
法定代表人:周莉住所地:厦门蜂巢山路3号
被告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简称海洋股份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合住所地:厦门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八楼被告三: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住所地: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所持股的30%即4,098,401股(每股作价人民币2.73元),计11,188,634.73元。
(2)原告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
4、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被告一海洋股份于2015年12月28日进行了破产重整,2016年10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厦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海洋股份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载明“…非流通股股东宏亿隆公司在控制海洋股份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关联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承租公司资产,获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宏亿隆公司无偿让渡其现持有股份的90%,即12295219股,…而除宏亿隆公司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60%现持有股份…”。之后宏亿隆公司让渡的股份被划转至被告三的账户。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二海洋股份管理人以海洋股份名义向思明区人民法院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将宏亿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斌和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喜亿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孙建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喜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孙建斌任海洋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违反相应的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在涉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时,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未履行披露关联关系及回避义务,导致海洋股份以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相符的低价将蜂巢山路3 号楼出租给关联公司喜亿公司,给海洋股份造成了巨大损失,孙建斌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孙建斌承担赔偿损失4,542,848.1元,喜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宏亿隆公司认为,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诉讼结果确认了原告不存在《重整计划》所述的损害海洋股份的全体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原告宏亿隆公司提起本诉讼要求返还上述所划转的30%股权。
(三)本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2019闽02民初31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