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经事前审查,我们一致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客
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澳 、倪中华、许迎光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