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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9-38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华化学”)拟将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的实施进度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2019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万华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016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7,629,255股新股。

2017年1月6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月6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0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37,735,849.06元(不含税)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人民币1,839,622.6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应为2,460,424,512.3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6,009,280.00元,股本溢价人民币2,344,415,232.3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计划总投资146,225万元,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35,805万元,建设期为24个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3,889.02万元,投入进度为47.04%。公司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已完成一期7万吨的建设,并于2018年1月投入生产;二期13万吨目前正在建设中。

公司募投项目“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计划总投资额41,502万元,计划投入募集资金40,000万元,建设期为27个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8,922.07万元,投入进度为72.31%。

三、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原因

聚碳酸酯一期项目投产后,公司组织对一期装置进行了局部工艺优化及改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单耗进一步降低,为确保二期13万吨项目与一期7万吨项目一致性,因此在二期项目设计阶段同步进行了工艺优化及改进;同时2018年国内化工行业投资火热,设计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人力相对紧缺,对项目推进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根据聚碳酸酯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及市场的需求变化,决定适当调整13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的实施进度,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上海中心项目由于受项目设计沟通及后续工程施工影响,进度低于预期。截止目前工程施工部分已经基本结束,现正在进行政府验收的相关工作,该项目预计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于2019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运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之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运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查阅了“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的相关项目资料,审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议案,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了解了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的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万华化学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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