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9)。公司因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继。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序号 | 开户人 | 银行名称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 | 12001835400052505785 | CFZ单晶用晶体硅及超薄金刚石线单晶硅切片项目、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
2 | 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 | 12001835400052506373 | 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 |
3 |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 | 77200154800000779 | 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一期工程100MW光伏发电项目、阿拉善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苏尼特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红原县邛溪20MW光伏电站 |
(示范)项目、若尔盖县卓坤20MW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大直径玻璃钝化芯片(GPP)项目、大直径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用硅单晶的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 ||||
4 | 阿拉善盟环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 | 15050110205000000761 | 阿拉善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 |
5 | 苏尼特左旗环昕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 | 59050154500000308 | 苏尼特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 |
6 | 天津环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 | 77200078801000000046 | 大直径玻璃钝化芯片(GPP)项目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环聚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环昕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环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周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