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基础上,就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鉴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互相提供担保额度5亿元。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股东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3亿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公司上述行为均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额度进行,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穆林娟 苏子孟 李万寿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