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方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总经理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2019-009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总经理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总经理议事规则》进行整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结合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整体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本次章程修订涉及删除章节及新增、删除条款,章节及条文序号变化较大,修订后章程的章节号、条文号按新的顺序整体重新排序。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资二函字[1999]708 号文批准,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资二函字[1999]708号文件批准,由发起人股东以其共同投资的北方重型
理总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264414226。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在内蒙古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264414226。
第十条后新增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并按规定拨付经费。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起点引进并发展特雷克斯非公路自卸重型汽车及工程机械产品,改善和提高国内该类设备的品质与水准,为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建设服务,把本公司建成中国矿用汽车的生产基地,为股东谋取丰厚的回报。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研制全球性价比最优矿车,纵向延伸产业链,提供矿山运输系统解决方案,实现产品全寿命周期运行成本最低和客户价值最大化,打造国际一流矿车企业,为股东谋取丰厚的回报。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删除
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华中实业总公司、包头市华隆综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盛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分别向前述发起人发行71,070,000股、42,780,000股、460,000股、345,000股、345,000股。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华中实业总公司、包头市华隆综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盛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1999年3月31日净资产折股认购。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 财务会计报告; (4) 股东名册、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同一项目资产超过8,000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十六)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后导致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审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同一项目资产超过8,000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后新增一条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独立董事三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电报或电传)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后新增一条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必要数目的所有董事(或其正式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能视为有效的正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报、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用举手、记名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传真方式进行投票和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以电报、传真方式进行投票确认同意该决议,应视为其本人已在决议上签字。但该类电报或传真应在发出后二十一日内另行以书面加以确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有权根据一定原因随时以董事会成员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决议撤换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总经理提案,公司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解聘。副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最多不超过11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最多不超过11名。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后增加两条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出的,以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和/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和/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并相应修改原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涉及到的“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的报刊”内容。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组织删除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删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内蒙古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记后的中文版《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后新增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章节、条款序号均予以相应调整,条文中引用的条款序号也将一并予以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由原来的二百二十四条减少为二百零四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总经理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总经理议事规则》进行整体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部收购、出售资产、项目投资的权限为500万元。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经理部审议决定;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同一项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公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单项固定资产及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连续12个月内累计固定资产及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