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股东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独立意见
鉴于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及龚诚未完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根据公司与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及龚诚签署的《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及奖励协议》约定,补偿方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及龚诚按约定以现金补偿、股票补偿等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钱明均先生的履历等材料,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关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钱明均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审核无异议,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聘任钱明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
3、本次担保是因为全资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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