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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集成: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成飞集成”)拟将旗下现有锂电池业务资产以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科技”)为平台进行重组,重组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洛阳”)向成飞集成转让所持有的锂电科技30%的股权,相关方约定成飞集成替代锂电洛阳取得对锂电科技的控制权;(2)成飞集成将其持有的锂电洛阳45.00%股权转让给锂电科技,相关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解除成飞集成对锂电科技的控制权;(3)成飞集成以所持锂电洛阳剩余18.98%的股权及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研究院”)35%的股权、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投资”)以所持有的锂电洛阳9.38%的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而来)、常州华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锂电研究院65%的股权一同向锂电科技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完成后,金沙投资取得锂电科技控制权,锂电科技取得锂电洛阳、锂电研究院的控制权,成飞集成不再将锂电洛阳、锂电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认真对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并进行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境内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涉及的境内其他报批事项已在《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

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特此说明。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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