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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集成: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飞集成”)拟将旗下现有锂电池业务资产以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科技”)为平台进行重组,重组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洛阳”)向成飞集成转让所持有的锂电科技30%的股权,相关方约定成飞集成替代锂电洛阳取得对锂电科技的控制权;(2)成飞集成将其持有的锂电洛阳45.00%股权转让给锂电科技,相关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解除成飞集成对锂电科技的控制权;(3)成飞集成以所持锂电洛阳剩余18.98%的股权及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研究院”)35%的股权、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投资”)以所持有的锂电洛阳9.38%的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而来)、常州华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锂电研究院65%的股权一同向锂电科技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完成后,金沙投资取得锂电科技控制权,锂电科技取得锂电洛阳、锂电研究院的控制权,成飞集成不再将锂电洛阳、锂电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标的公司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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