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日 期: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