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19-015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7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四项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对新金融工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执行情况选择适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或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于政策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次变更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最近二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四项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前述四项解释不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最近二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
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三)财务报表格式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利润表中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 目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应收票据 | 15,694,300.00 | — | 15,551,440.00 | — |
应收账款 | 138,818,544.78 | — | 119,467,183.69 |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 | 154,512,844.78 | — | 135,018,623.69 |
应收利息 | 166,561.64 |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4,605,092.58 | 4,771,654.22 | 527,811.10 | 527,811.10 |
固定资产 | 127,863,889.67 | 127,863,889.67 | 98,958,827.13 | 98,958,827.13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 — |
在建工程 | 8,430,309.28 | 8,430,309.28 | 3,855,550.17 | 3,855,550.17 |
工程物资 | — | — | — | — |
应付票据 | 61,510,895.89 | — | 35,430,355.89 | — |
应付账款 | 17,045,830.98 | — | 25,009,244.63 |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 | 78,556,726.87 | — | 60,439,600.52 |
应付利息 | 50,750.01 | — | 50,750.01 | — |
应付股利 | —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3,741,059.54 | 3,791,809.55 | 2,035,130.84 | 2,085,880.85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专项应付款 | — | — | — | — |
2017年度受影响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 合并利润表 | 母公司利润表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管理费用 | 41,861,011.57 | 23,357,381.30 | 22,845,856.03 | 13,153,114.62 |
研发费用 | — | 18,503,630.27 | — | 9,692,741.41 |
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对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按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公司自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更不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