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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日期:2010-03-23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1、原第二条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现修改为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原第三条 公司于2004 年8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32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于2004 年9 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改为 :
第三条 公司于2004 年8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3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公司股票于2004 年9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71,771,600 元。
现修改为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23,303,080 元。
4、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1,771,600 股,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现修改为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3,303,080 股,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5、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6、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在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 次。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7、原第四十条 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公司董事长为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予以罢免。
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或当事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拟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等;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或当事实际控制人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20 日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现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公司董事长为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予以罢免。
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或当事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拟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等;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或当事实际控制人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20 日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8、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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