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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05-22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1日(星期五)在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庆科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87991288股,占公司总股本67200万股的72.6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马晓玲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选举于新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8799128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供应合同》的议案
    该项议案在付诸表决时,关联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991288股,同意票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改《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8799128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潘兴高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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