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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博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朗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晓丹联系电话:021-51097188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欣联系电话:021-5109718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0号)核准,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11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41.99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377.0051万元。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朗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己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对公司进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18年度没有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18年度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公司2018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通过对比和分析,确信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18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了相关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及时与公司核实情况,未发现所列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无该等报告事项发生。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实施了定期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无该等情形。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1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朗博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朗博科技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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