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04元,募集资金总额36,539.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33,152.33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京华激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就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3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
场检查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相关情形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京华激光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京华激光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项 骏 | 孙小丽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