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将相关事项的说明如下:
我们依据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以及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相关人员问询结果,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情况。
特此说明。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玉龙、李黎、黄文礼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