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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0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该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通知的有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具体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

(1)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2)“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5)“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6)“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利润表项目: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利润表中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的明细项目。本次公司变更部分会计政策,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进行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2、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 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即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

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和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1、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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