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执行新颁布的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辛金国 杨世林 果德安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