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努力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是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议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19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四、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和监事2018年度津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18年度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考核、绩效奖励方案》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不向第六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发放2018年度津贴。
六、关于审议公司原总经理李守荣等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考核及绩效奖励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18年度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
考核、绩效奖励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2018年度经营情况及公司实际,同意公司原总经理李守荣2018年度绩效奖励标准为72万元(税前),其余高管人员(陈健、郜豫川、龙崇军、汤洪和冯新华)根据 其考核结果按照总经理奖励标准的0.6-0.9的系数进行确定。
七、关于审议确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水平。
八、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4.“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业务的发展。相关 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担保计划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我们对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此 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审议《天科股份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控制制度》《天科股份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控制制度》和《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有效防范控制公司在中国化工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制定的制度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审议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政良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经审阅该人员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刘政良先生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
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对该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刘政良先生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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