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激励对象舒剑刚先生、陈海昌先生、韩本宁先生、毕延伦先生、陈立新先生、朱萍女士及莫志贵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拟对上述7人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拟对修山城先生、谢郁武先生、陆国军先生、谢春林先生、杨建新先生、戴乐可先生、陆其风先生及丘徐先生因个人绩效未达标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运国 王咏梅 谢家伟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