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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田轩)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田 轩本人于2018年5月21日正式当选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效。2018年度,本人应出席5次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提交的专项报告、听取公司汇报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深入核查所需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

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对更正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相关信息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更正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相关信息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更正系公司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作出更正。更正后,包括该指标在内的公司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报告期内仍持续符合监管标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7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2017年度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会计数据不受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受影响。

(2)本次更正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更正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相关信息。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以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人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8年上半年,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发生,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候选人进行了细致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同意聘任周纯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工作成绩及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周纯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证券公司运营体系、合规风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备胜任上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周纯先生已获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核查,未发现周纯先生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对推选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推选刘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推选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未发现李新华同志、刘元瑞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推选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推选刘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年度审计工作沟通情况

2018年12月19日,本人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的整合审计计划,重点沟通了公司本年度主要业务变化和风险情况、新金融工作准则转换相关内控制度与流程等事项,为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四、现场检查情况

2018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股东权益。

五、专门委员会工作

2018年6月14日,本人正式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参加了1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2次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

1、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8年8月8日,第八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公司2018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2、参加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1)2018年8月9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会议还听取了邓晖2017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绩效管理情况、公司奖金池相关情况、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建立健全职位晋升与退出机制情况的汇报。

(2)2018年11月22日,参加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提名李新华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刘元瑞同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等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以上是本人在2018年的履职情况。2019年,本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田 轩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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