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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6日,经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同时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分别是独立董事刘震先生、独立董事张知烈先生和董事刘浩堂先生,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刘震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召开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18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 全体委员均通过通讯或现场参会的方式亲自出席了会议。并主要就公司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审议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对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期内,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检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相关内控手段已基本覆盖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管理体系规范,能够防范并及时发现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2018年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得以有效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及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提升了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效率。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执行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并按照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时间安排,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建议公司董事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

2019年,公司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各项相关规定,规范履职,有效监督外部审计,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更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以下无正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4月20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

年度履职报告》签字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刘 震(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刘浩堂(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张知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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