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 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 |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 |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
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 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期金额414,182,250.08元,上期金额264,679,466.94元;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本期金额233,961,047.11元,上期金额144,941,237.91元; 应收利息并入,调增“其他应收款”本期金额807,373.67元,上期金额1,808,212.33元; 应付利息并入,调增“其他应付款”本期金额1,240,253.52元,上期金额827,005.98元; |
(2)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 调减“管理费用”本期金额29,462,290.39元,上期金额29,239,544.39元,重分类至“研发费用”。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
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