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先审查,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经核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将继续聘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