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9-027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
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概述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通知”)。 2017年3月- 5月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财会〔2018〕15号通知和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行财会[2018]15号通知中的文件规定,同时执行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8]15号通知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将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2)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及“其他应收款”项目,归并到“其他应收款”项目;(3)将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归并到“固定资产”项目;(4)将原“工程物资”和“ 在建工程”项目,归并到“ 在建工程”项目;(5)将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6)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项目,归并到“其他应付款”项目;(7)将原“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到“长期应付款”项目;(8)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9)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 明细项目;(10)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2018年及前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2、根据财政部修订的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4)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上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仅需于2019 年年初对公司持有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对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年初数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9)第06号。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