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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0

证券代码:002152 证券简称:广电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22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战略规划、经营需要及相关规则要求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现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及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原经营范围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公司经营范围原为: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变更为: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工程勘察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装修。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2019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19,891,774股回购股份注销手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2,428,885,725股减少至2,408,993,951股,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公司经营需要及相关规则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林路9号。邮政编码:510663。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11号。邮政编码:51066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2,888.572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899.3951 万元。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工程勘察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2,888.5725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240,899.3951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指定报刊和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备查文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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