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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详见公司2019-006号公告),拟根据我国《公司法》(2018)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章程

原章程拟修改内容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青藏高原天然珍稀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其他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实业投资及开发;药品的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化妆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酒、冷藏冷冻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销售;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增加如下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以外的其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第十八条增加如下内容: 2018年8月2日,公司根据2017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42,678,715股的回购注销工作;2019年1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完毕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1,014,525股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87,060,741股。

公司办理完毕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1,014,525股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87,060,741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除上述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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