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年,公司监事会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地履行了自身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股东大会决议等执行情况、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总共召开了七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8年1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2018年4月16日,以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2018年4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2018年8月17日,以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五)2018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七)2018年1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
二、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见
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配合下,履行章程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监事会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主要情况如下:
(一)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财务管理、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未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报告期内,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18年度审计报
告,该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8年9月18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使用节余超募资金1,550.00万元与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厦门中网兴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对三五新能源进行增资。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节余超募资金与关联方共同对三五新能源进行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审查了公司的年度、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9月18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超募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使用节余超募资金1,550.00万元与厦门三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厦门中网兴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对三五新能源进行增资。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1、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通讯”)的子公司天津创客星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星”)拟与天津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为确保《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受租赁房屋已设立的抵押权影响,天津通讯拟为创客星提供担保。
2、2018年12月1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拟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公司拟向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资金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申请额度的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35,000,000.00),公司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的办公大楼(产权证编号:厦国土房证第01015096号)作抵押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龚少晖先生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为叁年。
3、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和监督,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提供担保。
(六)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监督,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内幕交易时间的发生,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
(七)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及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并且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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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