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经核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专项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毅 沈先金 李翔
日期:二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