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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3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年3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34,下称《2019-34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4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844件,较《2019-34公告》新增案件19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1件,较《2019-34公告》新增3件;涉及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665件,较《2019-34公告》新增16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78件(仅含母公司凯迪生态),较《2019-34公告》无新增。新增案件中,涉及100万以下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含燃料买卖)14件,合计金额330万元,其他新增案件信息详见下表:

新增案件信息表(除100万以下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外,

2019年3月30日-4月18日)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受理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
1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约4048
2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约5277
3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约20958
4武汉薪合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仲裁委员会确认《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5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仲裁委员会确认《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4月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67件,较《2019-34公告》新增案件2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2019年3月30日-4月18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4月18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99.13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8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年3月30日-4月18日)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
1(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408号武汉薪合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仲裁委员会《协议书》仲裁
裁判 结果《协议书》约定: 一、申请人入伙嘉兴凯益持有该合伙企业99.98%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安徽格薪源、湖北格薪源、湖南格薪源95%股权,均系代被申请人持有。 二、被申请人享有前述申请人所代持股权的股东权益,并因受让代持股权实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85,000,000元。申请人不享有代持股权的股东权益,亦不承担股东义务。 三、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对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确认 ,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定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二)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
2(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409号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仲裁委员会《协议书》仲裁
裁判 结果《协议书》约定: 一、双方确认,《升龙项目分包协议》范围内的以下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实施,由申请人负责完成(最终以《核查报告》核定的实施范围为准):(1)锅炉:业主要求供货厂家为ALSTOM武锅,由申请人采购;(2)进口设备材料:汽机旁路阀、细碎煤机、石灰石制粉系统、四大管道、部分阀门等,这些进口设备材料由于外汇平衡等原因,由申请人采购;(3)由于海关出口申报等原因,设备运至现场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储存及保护工作由申请人完成;(4)调试所需的耗材(燃油、煤炭、石灰石及其他物品),由申请人采购;(5)原考虑在中国采购的设备材料,实际执行时业主要求在越南采购,如部分电缆、附属钢结构、消防设备、接入系统设备等,由申请人采购;(6)部分设备缺陷处理而增加的零星采购,由申请人采购;(7)尚未采购的实验室、检修设备等,由申请人采购;(8)项目管理由申请人负责。 二、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由申请人完成的事项外,《升龙项目分包协议》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由被申请人实施完成;根据《核查报告》,扣除被申请人所完成事项的应收款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超付金额为428,183,100元。 三、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对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确认,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定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二)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84,549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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