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在职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 2019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标准。
(二)竞争原则:薪酬水平需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以业绩为基础确定,薪酬包含基本薪酬和年终奖励薪酬。
四、实施程序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
职务 | 2019年度薪酬 |
总经理 | 62 万元 |
常务副总经理 | 56万元 |
副总经理 | 43万元 |
总经理助理 | 34.4万元 |
六、其他事项1、上述薪酬金额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奖励薪酬。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终奖励薪酬经公司年度董事会对2019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对经营班子考核通过后,进行发放。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