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清,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王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王清作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恩电气”)时任董事、总经理通过其个人账户减持,6个月内反复再通过其控制的“童某”账户买入卖出,盈利合计约101,370.05元(含税费)。上述账户交易“摩恩电气”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清”账户分别于2014年5月7日、5月14日、6月26日、7月4日和7月7日,分13笔卖出“摩恩电气”累计340,500股,成交金额2,557,099元。“童某”账户分别于2014年5月21日、5月22日、5月23日、5月28日、5月29日和6月6日,分16笔买入“摩恩电气”累计110,300股,成交金额828,339元;于2014年6月12日,分5笔卖出“摩恩电气”累计10,000股,成交金额
74,480元;于2014年6月26日、7月2日、7月8日和7月10日,分9笔买入“摩恩电气”累计247,200股,成交金额1,751,528元。王清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王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