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内容,拟对本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总股本149,33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669,000.00元,转增59,735,2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09,073,200股。
根据上述内容,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证券事务专员舒妮女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33.8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907.32万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933.8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907.32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改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的《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最终修改内容以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