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2018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在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范维珍:女,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涪陵地区财政局主任科员,四川省审计厅科长,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李映昆: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昆明云内动力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四川帝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孟忠伟: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四川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曾于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攻读博士学位,并于加拿大温莎大学绿色柴油机实验室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西华大学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教授,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18年6月1日,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经股东大会选举,由范维珍、李映昆和孟忠伟继续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告编号2018-031)。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 | 委托出 | 缺席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 | 出席股东 |
董事会次数 | 席次数 | 席次数 | 数 | 亲自参加会议 | 大会次数 | |
范维珍 | 12 | 12 | 0 | 0 | 否 | 4 |
李映昆 | 12 | 12 | 0 | 0 | 否 | 4 |
孟忠伟 | 12 | 12 | 0 | 0 | 否 | 4 |
2018年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在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从公司规范发展角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公司各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独立董事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的介绍,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同时,独立董事也非常关注网络、报纸等公共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的报道内容。
三、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8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会议之前我们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中关联董事向朝东、徐应超、向朝明、张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会议之后,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我们审核了相关材料,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相应提供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一致同意该
议案。2018年度,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0,048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0.14%,无逾期担保。公司没有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与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公司仍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董事会决议后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工作中,我们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2018年度,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对应予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本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8年度,我们认真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18年4月2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总经理工作报告》、《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内控机制有效、运作情况良好,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在涉及重
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情形。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细则的规定,议事、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2018年,我们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年,我们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职的工作精神,以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余海宗 李映昆 孟忠伟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