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9)010728号]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9)010728号]如实的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编制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
(2019)010728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成(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里安(签字):_______________
冯学锋(签字):_______________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