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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9--027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年修订)》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系亲属;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第5项及第6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1-5项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如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其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如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其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应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新增:第七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以下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备查文件

1、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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