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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通过认真审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立内部控制的目标,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2、公司如实编制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3、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费皖平:吴义兵:李旭: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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