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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4]1103号《关于核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向江西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13,807,530.00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4.78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993.40元,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中准验字[2014] 1080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与承销商、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保荐与承销协议,公司应支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27,000,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27,000,000.00元后的1,472,999,993.40元,已于2014年12月15日存入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下表)。此外公司累计发生1,810,000.00元的其他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430,000.00元、信息披露费220,000.00元、律师费850,000.00元、登记查询费31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71,189,993.4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京永验字(2014)第21030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014年12月6日,本公司、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现更名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65101560064561870000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05060120030001939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0000020040110061631336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11月30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35,282.03万元及利息收入、理财收入所形成的全部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

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中葡股份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6号)。

目前公司已将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理财收入所形成的全部金额全部转至公司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便于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并将账户注销事宜通知了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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