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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项目核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项目核准的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天津陆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陆风”)于近日收到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津宁审批投资〔2019〕16号《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为了开发天津市天津城区较为丰富的风能资源,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轻环保压力,实现天津市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019-120117-44-02-457626)。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

宁河镇18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规划容量17.5MW,建设7台2.5MW风机,配套建设一座35KV升压站,规划35KV出线1回,向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至周边35KV电网。本项目厂址范围机位位于宁河区宁河镇东侧。

四、项目总投资为14,835.4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项目的股东构成和出资比例情况为:国内银行贷款10,384.815万元,自筹及其它资金4,450.635万元。

五、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资源利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文件的要求,环保要求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落实,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要求完善相关设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六、招标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文件是已取得国土、规划、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性文件。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请天津陆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据此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开工前的相关报建手续,项

目履行开工(包括局部开工)手续后,本文件持续有效。如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项目实施与核准内容不符的,核准文件即失效。

十、项目核准决定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的,请天津陆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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