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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化科技”)于2019年4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1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其中涉及2018年的相关财务数据均暂未经审计):

1、请梳理截至目前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化”)和联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联化”)的原产能及其利用率、占公司总产能的比例,并结合近三年两家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的比例等说明两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明确说明停产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

(1)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产能及其利用率情况

2016年至2018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设计产能及其利用率情况如下:

①设计产能情况如下:

单位:吨

时间设计产能占比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其他基地合计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其他基地合计
2016年26,400.0060,225.0086,625.0030.48%69.52%100.00%
2017年27,900.0061,250.0089,150.0031.30%68.70%100.00%
2018年33,900.0065,860.0099,760.0033.98%66.02%100.00%

②实际产能情况如下:

单位:吨

时间实际产量占比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其他基地合计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其他基地合计
2016年14,602.9935,830.5150,433.5028.95%71.05%100.00%
2017年18,186.7945,931.3364,118.1228.36%71.64%100.00%
2018年17,872.8745,092.6862,965.5528.39%71.61%100.00%

③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时间产能利用率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其他基地合计
2016年55.31%59.49%58.22%
2017年65.19%74.99%71.92%
2018年52.72%68.47%63.12%

由上表可见,近三年两家子公司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占公司总产能的比例为30%左右。除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产能合计占比为70%左右,其他子公司目前均正常进行生产经营。2018年度,其他子公司设计产能为65,860.00吨,目前已使用产能45,092.68吨,剩余产能20,767.32吨;同期江苏联化与盐城联化实际已使用产能为17,872.87吨。

(2)产品库存情况

公司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核心产品平均有2个月左右的产品库存,截至2019年1季度末,两家子公司产成品余额为25,418.54万元。

(3)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

2016年至2018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内部交易后的子公司营业收入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占比
2016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132,405.02110,833.26309,930.9735.76%
2017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181,218.57136,640.15410,738.8633.27%
2018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192,324.03158,559.05411,412.7938.54%

2016年至2018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净利润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子公司净利润合并报表净利润占比
2016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19,117.2226,385.2172.45%
2017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11,647.9520,134.1257.85%
2018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6,423.623,753.12171.15%

近三年两家子公司营业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76%、33.27%和38.54%;净利润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为72.45%,57.85%,171.15%。2018年度两家子公司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18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9,713.84万元,导致2018年净利润有所下降。

2016年至2018年,扣除商誉减值影响后,两家子公司净利润占扣除计提商誉减值影响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6.42%(其中商誉减值准备2,397.62万元)、57.85%和47.70%(其中商誉减值准备9,713.84万元),呈逐年下降趋势。

(4)两子公司临时停产对公司的影响

①短期影响

1)保险理赔

公司因响水3·21爆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房屋、设备等损毁,经营利润损失均为保险公司理赔的覆盖范围,该保单由三家国内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均已到达现场,正在开展定损理赔工作。此次涉及到险种主要包括覆盖人员伤亡的雇主责任险;覆盖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损毁的财产一切险,其中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财产一切险的投保总金额为24.71亿元;覆盖经营利润损失的财产一切险下的营业中断险,其中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营业中断险的投保总金额为6.94亿元,上述定损理赔预计需花费一定时间。

2)公司其他基地承接江苏两基地产能情况以及其他业务模块的增长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有:医药、农药、功能化学品和工程设备四个业务模块,共9个生产基地。受响水园区其他企业事故影响的子公司是农药事业部中的两个工厂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公司其他7个工厂和3个业务模块均未受此次事件的影响。近年来,公司除发展农药业务外,大力拓展医药和功能化学品的业务,同时在稳定供应链的角度主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对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依赖。

A、两家子公司主要核心产品在其他生产基地建有生产线:现有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工厂中有7个主要产品在公司其他基地的空余产能为3,555吨,占2018

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实际产能的比例19.89%;根据2018年上述产品平均单价,上述空余产能可带来收入38,300万元。

B、根据公司2019年度建设计划,公司将在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以外的生产基地新增14个产品的建设,该14个产品2018年12月已取得环评批复,预计将新增产能2,730吨。根据现有施工进度,新增产能预计在2019年9月开始逐步生产。根据环境评价报告书,上述14个产品全部投产后可新增年销售收入117,900万元;预计2019年四季度将增加收入29,475万元。

C、公司于2017年收购了英国子公司,由于英国化学品生产采用控制排放总量的方式进行管理,在批准的排放物和排放量的范围内,公司可快速切换生产线,从而保障部分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公司有效地降低了对农药业务及江苏两个生产基地依赖的局面。因此,公司认为此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实际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②中长期影响

2019年度公司其他生产基地正在筹备18个新产品审批手续,预计新增产能将达到2,345吨,能够为公司带来新增收入。

因此,公司认为,两家子公司临时停产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会产生影响。

上述测算为基于目前公司情况及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计算,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度的业绩承诺和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目前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无法预计两家子公司恢复生产时间但认为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的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即在先满足条件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再满足条件二——上述严重影响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方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如问题一回复,公司认为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目前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即不满足条件一。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

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针对两家子公司恢复生产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具体时间计划安排,充分评估两家子公司是否存在预计在三个月无法恢复生产的风险,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子公司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并在第一时间完成现场疏散,伤员被立即送往医院;公司管理层立即从台州、上海、德州等地赶赴响水,协调并统筹应急事项后续安排,不断推进保险定损理赔工作。

公司将利用目前的停产期间,合理优化和调整车间检修计划,做好员工能力提升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公司将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事故后续处理的动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均未收到相关政府部门关于事故影响及后续工作的正式文件。因此公司无法预计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未来三个月是否能恢复生产。

如问题二回复,公司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需在先满足条件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再满足条件二——上述严重影响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如问题一回复,公司认为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目前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即不满足条件一。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列示的情形。

同时,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嘉源(2019)-06-017号】认为,联化科技不存在第13.3.1条第(一)项列示的情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嘉

源(2019)-06-017号】。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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