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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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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19)- 06 -017号

敬启者:

根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化科技”)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受聘为联化科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17 号)之要求,就联化科技子公司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化”)和联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联化”)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暂时停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就该事项是否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项之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联化科技提供的资料、说明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和本所律师对于《股票上市规则》的理解,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得到了联化科技出具的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资料和陈述均为真实的、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审阅了联化科技出具的《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联化科技对于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以下简称“两子公司”)的设计产能、最近三年的实际产能、产能利用率及占联化科技相关数据的比例或对比;最近三年两子公司合计的营业

收入、净利润及占联化科技相关数据的比例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两子公司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而暂时停产,对于联化科技而言,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局部的,而非整体的,各项受影响数据相对占比在30%-40%左右,且联化科技已制定了若两子公司短期内不能恢复生产时的产能替代预案。

二、两子公司目前正在积极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为恢复生产做好准备。响水“3.21”爆炸事故是一起非常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已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目前事故调查结论尚未公布。因此,在现阶段无法预计两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具体时间具有客观原因。

三、《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项列示的情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应理解为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联化科技两子公司暂时停产,对于联化科技不构成整体性、全局性的影响,因此,联化科技不存在第13.3.1条第(一)项列示的情形。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办律师:郭 斌

晏国哲2019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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