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二、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4、套期会计准则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5、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列示的,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分类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且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列示。
2、本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3、公司评估了原成本法计量的可供出售股权或基金投资,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对公司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根据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
融工具会计准则。
2、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四、备查文件1、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