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洋3:涉及民事判决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5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民事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名称: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喜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云、杨中阳,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基本案情及进展

2018年12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闽0203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喜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房产(包括主楼及附属楼)返还给海洋公司;(2)被告喜

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洋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并返还房屋期间的租金及占用费(按26375.25元/月的标准);(3)驳回原告海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喜亿公司提起了上诉,喜亿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海洋公司承担。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认为:“首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闽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海洋公司管理人向喜亿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则喜亿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向海洋公司腾退讼争房产。喜亿公司与海洋公司在一审中均确认自2014年8月起,喜亿公司即未支付租金,且喜亿公司仍占有讼争房产,故起应当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其次,海洋公司已经破产重整,喜亿公司主张其对海洋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如前所述,海洋公司系基于喜亿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仅对喜亿公司是否因房屋租赁而对海洋公司负有债务进行审理,至于喜亿公司是否可以行使抵销权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喜亿公司亦就此另案提起诉讼,故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再次,喜亿公司上诉主张海洋公司已经向次承租人主张占有使用费,即不应向其主张,由于喜亿公司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故并不能因此免除喜亿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的义务,喜亿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应得以支持。同理,基于合同之相对性,海洋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喜亿公司关于应由钧乾公司提起主张的上诉意见亦不能成立,综上,喜亿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四、判决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书:

(一)驳回上诉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7元,由上诉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担。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判决书送达时间

判决书送达时间:2019年4月12日。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为维护公司利益的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未产生负债,若追回上诉人应付的租金和占用费则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七、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