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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86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86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里扬

费一文

陈良华

2019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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