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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3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11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民初4514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包商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公司、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诉讼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粤03民初4514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潘慧盛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28号现代国际大厦1-3楼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8年1月14日,神州长城与包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神州长城发放2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付息,并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2018年1月17日,包商银行向神州长城发放了贷款。2018年1月14日,神州国际与包商银行签

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陈略、何飞燕与包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陈略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不得将其持有的神州长城6000万股股票对外设定质押,何飞燕作为此保证合同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了包商银行送达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神州长城应于2018年10月29日前办理债务清偿手续,因公司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归还上述借款,遂被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长城向包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2、判令神州长城向包商银行支付利息4,458,750元、复利55,890.37元,并自2018年11月20日起,分别以剩余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的标准向包商银行支付罚息、复利,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神州国际、陈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何飞燕在与陈略的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项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粤03民初4514号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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