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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0-03-16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现就应收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7609万元(人民币,下同)重大债权诉讼案的审理进展情况,继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2007年3月12日、2007年12月13日、2008年8月12日、2009年2月16日、2009年7月6日及2009年8月7日的持续披露后,公司于近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本钢6019万元诉讼案发回重审之二审判决书,现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形成和诉讼进展概况
    对于公司应收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1200万美元债权,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公司,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就1590万元诉讼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于2008年4月10日出具的(2008)辽审民终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程序上应将辽信清算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裁定:撤销[2005] 辽民二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市中院”)重审。2009年2月16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市中院下达的[2008]沈中审民初再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院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随后公司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8月6日公司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本钢1590万元诉讼案件发回重审之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审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就6019万元诉讼案,辽宁省高院亦裁定:发回沈阳市中院重审。2009年7月6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市中院下达的[2008]沈中民初字第143、144号及145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院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公司随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2007年3月12日、2007年12月13日、2008年8月12日、2009年2月16日、2009年7月6日及2009年8月7日公告。
    二、进展情况
    就6019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本钢6019万元诉讼案件发回重审之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民二终字第182、183、1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经在2007年度对该债权全额预计负债,故该诉讼事项对本年度业绩没有任何影响。
    本案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宜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182、183、184号民事判决书;
    2、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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