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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套期保值制度(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3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有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自营经营范围内的套保业务,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铜、银、铝等原材料,在在订立远期产品销售合同、参与投标且中标数量可以预计、远期产品销售数量可以预计时,预先以合适的价格通过买入相应期货合约或订立远期采购合同进行套保;实际采购原材料时通过卖出相应期货合约或执行远期采购合同实现套保。通过对冲,以锁定利润,达到规避价格波动的目的。套期保值操作应坚持“品种相同、不超数量、月份相同”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基差不合适、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可以用期权套期保值,达到同样的效果。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铜、银、铝等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与远期订单所需原材料数量相匹配;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或大致相符;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所运用资金(投入保证金余额,下同)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下同),或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审查决定。

所运用资金总计超过500万元,且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由董事会审查决定。

所运用资金总计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销售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业务决策,须2/3以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负责召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期货部门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并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的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销售部门(含各分、子公司)的具体业务人员对于单笔或累加数量超过500吨以上且执行期在2个月之后的合同,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编制好保值申请书,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向期货部提出保值申请,保值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编号及其总金额或中标预计总金额、需要保值的材料品种、数量、保值价格区间、交货期限等内容。

具体交货期限不明确的,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或销售部门了解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期间,为避免投标日至中标日期间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对于公司预期交易的重大项目,在开标后次日,销售部编制好保值申请书,向期货部提出保值申请,保值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的编

号或项目名称及其预计中标金额、需要保值的材料品种、数量、保值价格区间、交货期限等内容。

具体交货期限不明确的,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或销售部门了解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外,期货部门每周核对仓单数量,当原材料、在制品库存量及期货持仓量之和仍小于订单总量且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时,可以差额量为限,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出保值申请,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可根据正常生产经营仍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数量,以书面形式确定期货保值追加量。

第十四条 若原材料现货库存量及期货持仓量超过实际原材料需要量时,为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公司可以在期货市场将多余量在期货保值追加量中卖出平仓,严禁在无现货库存或期货持仓情形下进行卖空交易,具体操作量由期货领导小组确定。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公司现货采购情况将持有的期货合约平仓。

第十五条 保值申请单或平仓申请单在提交前应得到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结合保值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计划,由财务部部长审核并确认,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期货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操作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期货交易明细打印并存档,存档年限为三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风险子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定期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期权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期权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

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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