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了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过往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及相关公告,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2018年与关联方三星阳光(合肥)储能电池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达到8,074.02万元、28,439.98万元,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