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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提案
公告日期:2004-05-19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之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修改为:"……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四、《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五、《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董事会会议对前款第(二)项作出决议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
    六、《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提案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修改为:"……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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