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资料详实,有助于董事会作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通过对议案的初步审阅,我们认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框架协议所涉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